案由:西安市阎良区同鑫副食商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一、基本情况2017年9月4日上午,西安市阎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西安市阎良区同鑫副食商行在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三合村东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未能现场提供从业人员合法有效健康证明。
二、主要调查过程2017
年9
月5
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林忠孝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林忠孝个人在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限后,未及时办理新的健康证明,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经
局合议委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2017
年9
月22
日,对西安市阎良区同鑫副食商行依法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