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讨论]吃我配套费、漏我厨房地、还我绿地景、退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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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1/8/23 2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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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阎良区领导: 以下是西安市同飞置业有限公司在阎良区“紫月山庄”项目中出现的违约行为:按照我们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2月2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 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接收手续。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违约行为 而开发商却在2011年7月31日 违反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采用约定的书面方式通知,且未能出示有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做累加)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支付之日至,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违约行为 而无良开发商却在支付违约金时单方提出 向买受人按日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购房合同》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第六条 “厨房:地面防水到位……”。★违约行为 截止目前为止,业主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明确表示厨房地面不做防水。另外: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在园区内建设水景与健身设施,至今并未兑现。诉求:1. 要求开发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2. 兑现承诺。 紫月山庄业主 2011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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